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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11-14浏览:2746

为扩大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提升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管理规定(修订)》(闽师研〔2013〕32号)、《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闽师国际〔2013〕15号,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计划

1.资助对象: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已享受学院资助境外访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2.每年资助人数:1-4人。

3.资助标准:

实际访学时间

资助上限(人民币)

3个月

3.00万元

4个月

4.00万元

5个月

5.00万元

6个月

6.00万元

7个月

6.65万元

8个月

7.30万元

9个月

7.95万元

10个月

8.60万元

11个月

9.25万元

12个月

10万元

二、访学期限与申请条件

1.申请访学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2.访学目的应与学位论文研究或其他教育研究工作相关,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3.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4.申请条件:

⑴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⑵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有学术造诣潜质的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⑶学术成果突出、科研潜力大。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在校定的B类或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硕士研究生在CSSCI或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⑷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符合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英语六级425分以上,或托福80分以上,或雅思6分以上者(以上均含本级数)。

三、资助经费

经费从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以及住宿费(具体标准参照学校的规定)等。

四、选拔程序

 1.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代表和分党委纪委书记组成的出国(境)访学工作选拔领导小组,负责学院选拔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2.学院于每年3月和9月受理访学申请工作。

 3.申请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⑴经导师签字同意的《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境)访学申请表》;

与申请内容一致的国(境)外中英文邀请信;

⑶研究生期间的成绩单及复印件;

⑷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访学计划书(导师同意签字);

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家推荐信;

4.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筛选,经学院出国(境)访学工作选拔领导小组研究批准,选拔结果在学院网页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

五、派出与管理

1.入选资助的研究生及其担保人(国内导师)与学院签署《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担保人承担访学研究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的责任。

2.获资助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3.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4.国内导师应加强与研究生及其访学单位的联系,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

5.访学研究生应保持与国(境)内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的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6.访学结束后,研究生按期回国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并在学院作一次公开访学报告。

7.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

8.访学结束,逾期不归的研究生,学院将追回资助费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9.担保人承担访学研究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的责任。

六、其他

1.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取得访学资格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监督电话:22867439(研究生院)、22867270(学院)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计划申请表.docx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docx 

 附件3: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安全承诺书.docx                                 

 

        教育学院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