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部临时困难补助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部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暂渡难关,顺利完成学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部本部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部如实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工作,各年级辅导员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认定工作,各年级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年级的认定工作,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各年级成立以辅导员和负责资助工作的学生干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年级临时困难补助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副班长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临时困难补助学生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300—5000元,具体金额以学部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认定为准。
第八条 认定条件
1、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2、监护人离异或单亲,且家庭无经济收入;
3、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台风、旱灾等),且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和重大意外事故,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5、由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在校期间必要费用的学生。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认定程序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者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工作不定期进行,贯穿于整个学年,根据学生家庭情况进行补助工作。
第十二条 学部学生会助贷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者,提交申请,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详细、真实地说明。
第十三条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临时困难补助认定标准,尤其注重考察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和学习表现,组织民主评议小组,确定申请者是否如实上报家庭情况,是否符合临时补助条件,将符合条件者报学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年级和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切实关注班级同学,了解申请者的情况,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及金额,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向学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
第六章 临时困难补助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部规范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可以对申请临时困难的学生进行约谈,了解其在校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情况,切实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成长,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帮扶工作。
第十六条 精准分配资金名额,金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每次认定,特别是重大灾害后进行临时补助时,各年级需对困难学生的名额和金额进行统筹,科学制定资助计划,对学生学年的临时资助名额、金额进行合理分配,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做好临时困难学生调查工作。学部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适当的方式对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临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学部
2019年9月